《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771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1044号)涉及我省2宗案件2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称汕头市澄海区奕苑食品厂生产的橘红八仙果(话化类蜜饯)
(一)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检测机构抽检的林森的店(经营者为成都市金牛区罗杰罗伊食品经营部)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汕头市澄海区奕苑食品厂生产的“橘红八仙果(话化类蜜饯)”(规格型号:250g/罐 生产日期:2022年3月29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汕头市澄海区奕苑食品厂现场没有发现上述批次“橘红八仙果(话化类蜜饯)”的生产设备,提供的《生产记录台账》《销售记录台账》没有相关的生产、销售记录,汕头市澄海区奕苑食品厂与金牛区罗杰罗伊食品经营部没有任何合作和业务往来。经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发出协查样品真实性异议的函,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协查回函所涉及的线索“梁和剑”非汕头市澄海区奕苑食品厂的合伙人,经营环节金牛区罗杰罗伊食品经营部也未能提供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购进票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汕头市澄海区奕苑食品厂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澄市监决字〔2022〕32号)
二、清远市佛冈县佛冈中学使用的餐盘
(一)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检测机构抽检的佛冈县佛冈中学使用的“餐盘”(生产日期:2022年6月29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清远市佛冈县佛冈中学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清远市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佛冈县佛冈中学作以下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佛市监处罚〔2022〕39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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